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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1 存放同业 | ||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和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放同业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放款项,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存出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减少在同业的存放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存放同业利息收入,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同业的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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