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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2 代理承销证券款 | ||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银行)接受委托,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承销无记名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证券的,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时,应在备查簿中记录承销证券的情况。 (二)在约定的期限内售出证券时,应按承销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承销期结束,将募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应按承销价格,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给委托单位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同时,冲销备查簿中登记的承销证券。 (四)承销期结束如有未售出的证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证券的,按合同规定由企业认购,应按承销价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代销方式 承销证券的,应将未售出的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并冲销备查簿中登记的承销证券。 四、企业承销记名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的,在证券上网发行日根据承销合同确认的证券发行总额,按承销价格,在备查簿中记录承销证券的情况。 (二)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时,按网上实际发行数量和承销价格计算的承销款项减去上网费用后的余额,借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科目,按实际承销的证券,贷记本科目。 (三)承销期结束,企业将承销证券款项交付委托单位并收取承销手续费和代垫上网费用时,按承销价格,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科目,按应收取的承销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承销证券价款,贷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同时,冲销备查簿中登记的承销证券。 (四)承销期结束如有未售出的证券,应当比照承销无记名证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企业通过柜台承销证券的账务处理,应当比照承销无记名证券进行处理。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承销证券但尚未支付给委托单位的款项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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