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313 代理兑付证券款 | ||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银行)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债券业务而收到的兑付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委托单位和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兑付证券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兑付无记名债券,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客户交来的债券,按兑付金额,借记“代理兑付证券”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向委托单 位交回已兑付的债券,借记本科目,贷记“代理兑付证券”科目。 (二)兑付记名债券,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兑付债券本息,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取代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时,向委托单位单独收取的,按应收或已收取的手续费,借记“应收账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手续费与兑付款一并汇入的,在收到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应兑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事先取得的手续费,贷记“其他应付款——预收代兑付证券手续费”科目;待兑付债券业务完成后,确认手续费收入,借记“其他应付款——预收代兑付证券手续费”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收到但尚未兑付的代兑付证券款项余额。 |
||
![]() |
||